一起學條例22 | 如何理解和把握統計造假失察追究黨紀責任的規定?
《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統計造假失察,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監督執紀工作中理解和把握“統計造假失察”行為,需要注意以下3點:
一是關于“對統計造假失察”行為的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下列情形屬于統計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的對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對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一)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大面積發生或者連續發生統計造假、弄虛作假;(二)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應當發現而未發現;(三)發現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不予糾正。”據此,“對統計造假失察”的情形主要針對的是對于嚴重統計違法行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包括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大面積發生或者連續發生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應當發現而未發現;發現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不予糾正等3種情形。
二是關于“對統計造假失察”行為主體的理解和把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等規定,“對統計造假失察”的行為主體主要是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
三是關于“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的認定。地方人民政府對本地方大面積發生或者連續發生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或者本地方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本地方統計數據嚴重失實不予糾正承擔失察責任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系領導責任者,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系直接責任者;有關部門、單位對本部門、本單位大面積發生或者連續發生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或者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不予糾正承擔失察責任,且未達到需要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承擔失察責任程度的,該部門、單位負責人系直接責任者,隻需追究其黨紀責任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