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學條例8 | 如何理解和把握陽奉陰違的“兩面人”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規定?
《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裡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此次《紀律處分條例》修訂,将2018年《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一條中“情節較輕”修改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更進一步明确了陽奉陰違的“兩面人”行為必須具有政治危害。
監督執紀工作中理解和把握陽奉陰違的“兩面人”,需要注意以下3點:
一是關于陽奉陰違的“兩面人”行為的本質特征。黨章第三條第(五)項規定,黨員必須履行“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緻,堅決反對一切派别組織和小集團活動,反對陽奉陰違的兩面派行為和一切陰謀詭計”的義務。從行為構成來說,陽奉陰違的“兩面人”行為的本質特征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表面上遵從,暗地裡違抗,是政治上蛻變的突出表現。
二是關于陽奉陰違的“兩面人”行為與自行其是,以及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隻表态不落實這3種違紀行為之間的區别。在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上,自行其是行為表現為搞山頭主義,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拒不執行黨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針,甚至背着黨中央另搞一套,連表面上表态執行落實都沒有做到,是一種極其嚴重的違紀行為,應當給予撤銷黨内職務以上黨紀處分;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隻表态不落實行為則表現為表态調門高、口号喊得響、行動不落實,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應當區分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而陽奉陰違的“兩面人”行為則表現為在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上表面上表态堅決落實,但背地裡卻拒不執行,應當區分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三是關于陽奉陰違的“兩面人”行為在監督執紀實踐中的誤區。監督執紀中發現,有的紀檢機關沒有準确把握此類行為的本質特征,将陽奉陰違的“兩面人”行為混同于實踐中通常所講的“兩面人”,離開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這一前提,去錯誤認定陽奉陰違的“兩面人”行為,其中主要有3種突出的錯誤認識:第1種是将黨員幹部台上大談廉潔、台下大搞腐敗的認定為陽奉陰違的“兩面人”行為,如在警示教育大會上、在民主生活會或者組織生活會上大談廉潔,立案後查實其嚴重違紀違法等。第2種是将黨員幹部高舉黨章談信仰、暗供佛龛拜鬼神的認定為陽奉陰違的“兩面人”行為,如在理想信念方面,表面上高談馬克思主義,背地裡卻一心向往西方自由主義。第3種是将黨員幹部在不涉及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方面表面的表态行為和内在的違紀違法行為機械組合後認定為陽奉陰違的“兩面人”行為,如在多個場合高調标榜自己“絕不為親友從事營利性活動提供便利”,背地裡卻支持縱容多名親屬利用其職權或者職務影響搞經營活動、獲取巨額非法利益;面對組織多次教育挽救,肆意編造謊話,企圖騙取組織信任,謊稱自己在生活作風上“向來潔身自好”,私下卻與多名女性發生不正當性關系。再如,謊稱自己在北京工作多年“還是無房戶”,實際上其不僅取得了政策性住房,還無償占用下屬單位房産;謊稱在打高爾夫球問題上要“立行立改”,卻在組織談話幾天後即繼續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打高爾夫球。
以上這3類行為均不符合陽奉陰違的“兩面人”行為的本質特征,不能認定為陽奉陰違的“兩面人”行為,其中第1種行為如能夠認定為陽奉陰違的“兩面人”行為,則被立案查處的黨員幹部基本上均可以認定為陽奉陰違的“兩面人”行為,這顯然不符合《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容易造成認定上的泛化和處理上的失當;第2種行為如能夠認定為陽奉陰違的“兩面人”行為,則被立案查處的黨員幹部隻要信仰宗教或者搞迷信活動的,均可以認定為陽奉陰違的“兩面人”行為,顯然這種情況不屬于政治上蛻變的突出表現形式;第3 種行為屬于欺騙組織,尚未達到政治上蛻變的程度,也不應當認定為陽奉陰違的“兩面人”行為,但可以酌情予以從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