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專欄
一起學條例20 | 如何理解和把握家風不正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規定?
發布者 : 黨委宣傳統戰部 發布日期 : 2024-07-03
《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黨員領導幹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
監督執紀工作中理解和把握“家風不正”行為,需要注意以下3點:
一是“家風不正”行為所涉人員限于黨員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包括其他近親屬等特定關系人。
二是“家風不正”行為需“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方予以追究黨紀責任。《關于新形勢下黨内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明确規定:“領導幹部特别是高級幹部必須注重家庭、家教、家風,教育管理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進一步規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從業行為。禁止利用職權或影響力為家屬親友謀求特殊照顧,禁止領導幹部家屬親友插手領導幹部職權範圍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對來自領導幹部家屬親友的違規幹預行為要堅決抵制,并将有關情況報告黨組織。”據此,“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主要包括黨員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其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利用家庭成員身份插手領導幹部職權範圍内的工作、人事安排,違反規定從業,違規領取薪酬,違反社會公序良俗以及違法犯罪等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後果。
三是黨員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違規違法行為,應當與黨員領導幹部的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有緊密關聯。比如,黨員領導幹部的配偶通過該領導幹部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财物數額較大,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相應可以認定該黨員領導幹部的失管失教行為構成家風不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