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學條例26 | 對黨的組織立案審查後拟追究其領導成員黨紀責任的,是否需要黨紀立案?
《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對檢舉、控告以及發現的黨員或黨組織的違紀問題,經初步核實,确有違紀事實,并需追究黨紀責任的,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第十九條規定:“對于黨組織嚴重違犯黨紀的問題,由上一級紀檢機關報請同級黨委批準立案,再上一級紀委在征求同級黨委意見後也可直接決定立案。”以上規定對給予黨組織涉嫌違紀問題立案審查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了明确。
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九條和《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追究黨的組織紀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5種:
第1種是檢查,即責令違犯黨紀的黨的組織作出書面檢查;
第2種是通報,即給予違犯黨紀的黨的組織通報批評;
第3種是調整,即對違犯黨紀的黨的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進行調整;
第4種是改組,即對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予以改組處理,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内職務以上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5種是解散,即對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予以解散處理,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并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從以上5種黨紀責任追究方式看,給予黨的組織檢查處理的,通常不涉及再追究其領導成員黨紀責任, 但給予通報、調整、改組、解散處理特别是後3種處理的,通常會涉及追究黨的組織領導成員黨紀責任,鑒于已給予該黨的組織涉嫌違紀問題立案審查,相關違紀事實已經查明,故無需再給予需追究黨紀責任的該黨的組織領導成員立案審查,在給予該黨的組織紀律處理的同時,直接提出給予需追究黨紀責任的該黨的組織領導成員紀律處分、組織處理或者問責等處理意見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