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學條例1 | 如何理解和把握離崗後為他人謀取利益、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财物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規定?
《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離職或者退(離)休後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财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監督執紀工作中理解和把握“離崗後為他人謀取利益、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财物”行為,需要注意以下3點:
一是關于“離崗後為他人謀取利益、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财物”行為的認定。《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系此次修訂新增的條款,但并非新增的違紀行為,如此類行為發生在2024年1月1日前的,可以依照2018年《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關于廉潔紀律兜底條款等規定追究黨紀責任。
二是關于離職或者退(離)休黨員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對“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财物”是否知情問題。監督執紀過程中應當注意查明此情況,如離職或者退(離)休黨員對“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财物”知情,且系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鑒于其行為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按照紀法分開的原則,相應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追究黨紀責任,不再同時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追究黨紀責任;如其行為構不成犯罪的,或者其對“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财物”不知情的,相應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追究黨紀責任。
三是關于離崗黨員“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财物”的處置問題。鑒于“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财物”與離崗黨員“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之間具有明顯的因果關系,故屬于離崗黨員的違紀所得,應當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予以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