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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學條例24 | 恢複黨員權利後又被發現在留黨察看期間或者之前有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如何追究黨紀責任?

《中國共産黨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和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黨員經過留黨察看,恢複黨員權利後,又發現其在留黨察看期間實施了新的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或者發現其在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前沒有交代的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由作出恢複黨員權利決定的黨組織撤銷原決定,由有監督執紀權限的紀律檢查機關按照程序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并抄告原作出黨紀處分決定的黨組織。”這一規定與黨章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和《中國共産黨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和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款關于“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的規定在要求上完全一緻,即受留黨察看處分黨員隻要在留黨察看期間實施了新的違紀行為,或者在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前有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無論是在其留黨察看期間發現,抑或在已恢複其黨員權利後發現,在處理結果上完全一緻。

在處理程序上,有監督執紀權限的紀律檢查機關經立案審查,查明其在留黨察看期間實施了新的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或者發現其在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前沒有交代的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依照《中國共産黨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和程序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履行處分審批程序後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并通報或者報告原作出恢複黨員權利決定的黨的組織撤銷該恢複黨員權利決定,同時将給予其作出的開除黨籍處分決定抄告原作出給予其留黨察看處分決定的黨的組織。需要指出的是,此種情形下,如其在留黨察看期間實施的新的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或者其在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前沒有交代的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同時構成違法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關于黨紀政務等處分應當相互匹配的規定,基于前述違紀違法行為應給予的處分,相應由監察機關給予其政務處分或者由任免機關、單位依法給予其處分,不能基于前述違紀違法行為以及其被恢複黨員權利的事實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的情況進行黨紀政務等處分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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