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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學條例33 | 哪些黨的組織适用解散處理?    

《紀律處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并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據此,适用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主要是直接教育管理監督黨員的基層黨委、黨總支、黨支部等黨的基層組織,而不直接教育管理監督黨員的地方黨委、各級紀委、黨組(黨委)、黨工委、紀檢監察工委等黨的組織通常不适用解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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