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學條例14 | 如何理解和把握面對重大矛盾沖突、危機困難臨陣退縮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規定?
《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工作中不敢鬥争、不願擔當,面對重大矛盾沖突、危機困難臨陣退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監督執紀工作中理解和把握“面對重大矛盾沖突、危機困難臨陣退縮”行為,需要注意以下3點:
一是《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一條關于“面對重大矛盾沖突、危機困難臨陣退縮”行為的規定是此次修訂《紀律處分條例》時新增的條款,但并非新增的違紀行為。此類行為發生在2024年1月1日前的,可以依照2018年《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等規定追究黨紀責任。
二是關于“面對重大矛盾沖突、危機困難臨陣退縮”行為的認定。“面對重大矛盾沖突、危機困難臨陣退縮”行為是一種典型的不敢鬥争、不願擔當的突出表現。黨章第三條第(八)項規定:黨員必須履行“為了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難和危險的時刻挺身而出,英勇鬥争,不怕犧牲”的義務。第三十六條規定,“黨的各級領導幹部必須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關于進一步激勵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明确指出,要“教育引導廣大幹部深刻領會新時代、新思想、新矛盾、新目标提出的新要求,以時不我待、隻争朝夕、勇立潮頭的曆史擔當,努力改革創新、攻堅克難,不斷銳意進取、擔當作為。教育引導廣大幹部不負黨和人民重托,以守土有責、守土負責、守土盡責的責任擔當,在其位、謀其政、幹其事、求其效,努力作出無愧于時代、無愧于人民、無愧于曆史的業績。各級領導幹部要切實發揮示範表率作用,帶頭履職盡責,帶頭擔當作為,帶頭承擔責任,一級帶着一級幹,一級做給一級看,以擔當帶動擔當,以作為促進作為”。《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第五條第(三)項規定,黨員幹部有“擔當和鬥争精神不強,在事關黨和國家利益、人民群衆生命财産安全等緊要關頭臨陣退縮,在急難險重任務、重大風險考驗面前消極逃避或者應對處置不力”情形的即被認定為不适宜擔任現職,應當及時予以調整。《中國共産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第七條第(四)項規定,領導幹部存在“面對大是大非問題、重大矛盾沖突、危機困難,不敢鬥争、不願擔當,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情形且問題嚴重的,應當受到組織處理。
三是關于“面對重大矛盾沖突、危機困難臨陣退縮”行為與“新官不理舊賬” 行為的區别。前者屬于工作中不敢鬥争、不願擔當、臨陣退縮,而後者則屬于對曆史遺留問題不願鬥争、不願擔當、推卸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