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學條例23 | 如何把握對違紀黨員終止黨代會代表資格的條件和程序?
《紀律處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對此,《中國共産黨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規定》第二十三條(二)項明确規定黨代表大會代表在任期内受留黨察看以上處分的,其代表資格終止;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款分别規定,“終止黨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由所在選舉單位或者基層黨組織提出建議,由同級黨的委員會決定。因受黨紀處分需要終止代表資格的,在給予黨紀處分的同時一并終止。終止黨代表大會代表資格,應當報上級黨的委員會備案”,“終止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停止執行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決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因其他原因需要終止黨代表大會代表資格或者停止執行代表職務的,按照本章上述規定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對違紀黨員終止黨代會代表資格的條件包括3種情形:第1種情形是應當給予其留黨察看以上黨紀處分的;第2種情形是應當給予其撤銷黨内職務處分,但因給予其撤銷黨内職務處分涉及一并撤銷其所任黨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第3種情形是應當給予其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綜合考慮違紀行為、處理效果等情況,需要終止其黨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的。
關于終止違紀黨員黨代會代表資格的辦理程序,中組部《關于對黨代會代表和黨員違規違紀違法未給予相應處理情況進行排查清理的通知》專門予以明确:一是中管幹部涉嫌違紀,應當終止其全國黨代會代表資格的,中央紀委可在報請中央審批黨紀處分的同時,一并報請中央決定。若其同時還擔任地方(基層)黨代會代表的,可建議中央一并終止其地方(基層)黨代會代表資格。二是非中管幹部涉嫌違紀,應當終止其全國黨代會代表資格的,若其黨紀處分須經中央紀委呈報中央審批,中央紀委可在報請中央審批黨紀處分的同時,一并報請中央決定。三是其他非中管幹部涉嫌違紀,應當終止其全國黨代會代表資格的,可按程序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後,按照黨組織隸屬關系,通過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層報所在選舉單位黨委組織部門,由所在選舉單位研究提出建議,由黨委組織部門上報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報中央批準。地方各級黨代會和基層黨代會代表,可參照上述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