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學條例21 | 如何确定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的影響期?
2003年《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内不得在黨内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2015年《紀律處分條例》第九條和2018年《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均規定,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内,不得在黨内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2023年新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規定,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内,不得在黨内提拔職務或者進一步使用,也不得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或者進一步使用。
考慮到2023年新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施行後,黨内嚴重警告處分影響期的問題因違紀行為發生時間存在不同的情況,實踐中應區分不同情況辦理。
如果被審查人的違紀行為全部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因對相關違紀行為的認定是依據2003年《紀律處分條例》,則給予其黨内嚴重警告處分亦應當适用2003年《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即影響期為一年。
如果被審查人的違紀行為,有的發生在2016年1 月1日之前,有的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後,經合并處理後确定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的,為體現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應當根據違紀行為發生時間相應适用2023年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2018年《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或者2015年《紀律處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确定該黨内嚴重警告處分的影響期為一年半。
如果被審查人的違紀行為全部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後,因對相關違紀行為的認定依據的是2023年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2018年《紀律處分條例》或者2015年《紀律處分條例》,則給予其黨内嚴重警告處分應當相應适用2023年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2018年《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或者2015年《紀律處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即影響期為一年半。
考慮到依據上述不同情況和原則辦理,今後對被審查人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的,可能出現有的影響期為一年,有的影響期為一年半。為确保準确确定處分影響期和處分決定執行到位,建議在處分決定書中明确黨内嚴重警告處分的影響期,即在處分決定中明确表述為本處分決定自×年×月×日起生效(影響期為一年、影響期為一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