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學條例13 | 如何理解和把握幹擾審計工作或者不落實審計整改要求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規定?
《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幹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有觀點認為,幹擾審計工作或者不落實審計整改要求與幹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具有同質性,均屬于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應當納入違反政治紀律問題予以定性處理。
對此,我們認為巡視巡察工作屬于黨的工作的範疇,是對所管理的黨組織進行巡視巡察監督,開展工作的依據是黨章和《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等黨内法規。審計工作屬于行政工作性質,是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财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财務收支;國有企業、國有金融機構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資産、負債、損益以及其他财務收支;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對其他關系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國有資源、國有資産,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公共資金的财務收支;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财務收支等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工作開展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國家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四十八條規定:“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轉移、隐匿、篡改、毀棄财務、會計資料以及與财政收支、财務收支有關的業務、管理等資料,或者轉移、隐匿、故意毀損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産,審計機關認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被審計單位提出處理建議,或者移送監察機關和有關主管機關、單位處理,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将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應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領導幹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參考;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時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對狠抓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提出明确要求,明确強調要“嚴肅整改問責。各地區、各部門要把審計結果及其整改情況作為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對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要依法依紀作出處理,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審計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要及時研究,完善制度規定。對整改不到位的,要與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對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要嚴格追責問責”,“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資金、國有資産、國有資源的部門、單位和個人,都要自覺接受審計、配合審計,不得設置障礙”。
依照上述規定,幹擾審計工作或者不落實審計整改要求均屬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屬于違反國家财經紀律性質,應當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追究黨紀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