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學條例3 | 如何理解和把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活動安排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規定?
《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監督執紀工作中理解和把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活動安排”行為,需要注意以下3點:
一是關于“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是指提供旅遊等活動安排的一方與接受的一方在特定條件下存在管理與被管理、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一方的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對另一方的某些利益具有影響力。
二是關于“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活動安排”行為與受禮、受賄行為的區分。如“旅遊活動安排”實際支出費用未能查明的,可以直接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追究接受旅遊活動安排的一方的黨紀責任。比如,“旅遊活動安排”實際支出費用已經查明,且查明接受旅遊活動安排的一方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提供旅遊活動安排的一方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提供旅遊活動安排的一方謀取不正當利益,鑒于接受旅遊活動安排的一方的行為既符合《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關于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活動安排的行為構成,又符合《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或者第三十條第一款關于受賄的行為構成,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關于“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的規定,相應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或者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追究黨紀責任,不宜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追究黨紀責任。比如,“旅遊活動安排”實際支出費用已經查明,且未發現接受旅遊活動安排的一方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提供旅遊活動安排的一方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提供旅遊活動安排的一方謀取不正當利益,鑒于接受旅遊活動安排的一方的行為既符合《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關于“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活動安排”的行為構成,又符合《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七條第一款關于受禮的行為構成,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相應應當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黨紀責任。
三是關于“旅遊活動安排”實際支出費用處置問題。如“旅遊活動安排”實際支出費用已查明的,無論接受旅遊活動安排的一方的行為構成受賄抑或受禮,均應當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予以收繳;如“旅遊活動安排”實際支出費用因時間久遠、書證缺失或僅有相關人員交代等原因未能查明,且接受旅遊活動安排的一方自願主動上交相關旅遊活動安排支出費用的,實踐中可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登記上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