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頁- 專題專欄- 黨紀學習教育

一起學條例15 | 如何理解和把握負有作證義務的黨員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規定?

《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條規定:“在黨組織紀律審查中,依法依規負有作證義務的黨員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上述規定明确了負有作證義務的黨員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監督執紀工作中理解和把握這一違紀行為,需要注意以下3點

一是關于負有作證義務的黨員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規定,是這次修訂《紀律處分條例》新增加的規定,但并非新增的違紀行為。“負有作證義務的黨員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行為一直以來均屬于違紀行為,這在《中國共産黨章程》《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等黨内法規中均有明确規定,隻不過以往雖然規定此類行為屬于違紀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黨紀處分,但因在《紀律處分條例》中沒有明确的規定,大多沒有給予黨紀處分,或實踐中有的按照其與被審查黨員共同對抗組織審查追究了黨紀責任。《紀律處分條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後,有此類行為的可以直接依照第八十條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二是關于“依法依規負有作證義務”的理解和把握。理解和把握“負有作證義務”,前提是該義務是“在黨組織紀律審查中”,且由相應黨内法規或者國家法律法規明确賦予。之所以同時強調由國家法律法規明确賦予,是因為黨組織要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促進執紀執法貫通,而有的問題同時涉嫌違紀違法,在對涉嫌違紀問題進行審查的同時,也在同步對涉嫌違法問題開展調查,相應知道案件情況的人依照黨内法規或者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均負有作證義務。

對黨員賦予作證義務的黨内法規主要有:黨章第三條明确規定,黨員必須履行“切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于揭露和糾正違反黨的原則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鬥争”的義務;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查處黨員違紀案件中收集、鑒别、使用證據的具體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黨員和群衆,都應及時地、如實地提供證言,不得拒絕作證。黨員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情節嚴重的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組織和個人都有提供證據的義務”;《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黨員拒絕作證或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情節嚴重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黨外人員的,應建議其主管機關予以追究”。 

對黨員賦予作證義務的國家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分别規定,“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僞造、隐匿或者毀滅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監察機關對涉嫌違法的公職人員進行調查,應當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監察機關進行調查時,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如實作證的義務。對故意提供虛假證言的證人,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證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被調查人隐匿、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實施其他幹擾調查活動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分别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凡是僞造證據、隐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第六十二條第一款進一步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案件進行調查,應當由2名以上辦案人員進行;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嚴禁以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式收集證據;非法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案件進行調查,應當由二名以上辦案人員進行;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 

三是依法依規負有作證義務的黨員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需要達到情節較重以上程度的方予以追究黨紀責任。對于在黨組織紀律審查中一開始拒絕作證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經黨組織批評教育和講明紀律要求後,轉變态度予以配合并如實作證的,一般不追究黨紀責任。關于“依法依規負有作證義務的黨員拒絕作證”,前提是該黨員知道案件情況,具有作證義務,否則談不上“拒絕作證”。需要指出的是,依法依規負有作證義務的黨員如系被審查黨員的配偶、父母、子女的,雖然黨内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沒有明确規定上述人員有作證豁免權,但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關于“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的規定,黨組織應當堅持紀法情理貫通融合,對親情、人倫以必要的尊重,對此情況可以予以批評教育,一般不宜采取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方式追究其黨紀責任。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