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專欄
一起學條例30 | 如何把握黨組織受到改組處理後領導機構成員自然免職的人員範圍?
發布者 : 黨委宣傳統戰部 發布日期 : 2024-07-17
《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對于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内職務以上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據此,隻要黨組織受到改組處理時,仍然擔任該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的,除了應當受到撤銷黨内職務以上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同時,參照《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關于“未經立案機關或調查組同意,不得批準被調查人出境、出國、出差,或對其進行調動、提拔、獎勵”的規定,在給予該黨組織立案審查後,除涉嫌違紀被先行免職處理的該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外,該黨組織領導機構其他成員原則上不應當予以交流,被擅自交流的也應當在該黨組織被改組處理後自然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