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學條例9 | 黨組織違犯黨紀如何處理,其成員受什麼影響?
根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對黨組織的處理主要分為兩種情況:對一般違犯黨紀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或者給予通報批評;對于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可以予以改組或解散。
黨組織受到改組處理時,擔任該黨組織機構成員的,除了應當受到撤銷黨内職務以上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具體應當按照下列情形把握:一是對經審查發現存在嚴重違紀問題,應當受到撤銷黨内職務及以上處分的,給予其撤銷黨内職務及以上處分,不需要自然免職;二是對經審查發現存在違紀問題,應當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的,給予其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并自然免職;三是對經審查發現涉嫌違紀但短時間内難以查清的,先自然免職,再對其涉嫌違紀問題另案處理;四是對經審查未發現存在違紀問題的,自然免職。
在執行時,對受到自然免職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應當注意:
一是自然免職後,所任該黨組織及其所屬黨的組織的黨内職務均自然撤銷。比如,某市委被改組處理,該市委常委、市委組織部部長所擔任的市委常委、委員、市委組織部部長以及市黨代會代表職務均自然免職。
二是自然免職後,所任黨外職務與該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職務密切關聯的,通常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免去其所任黨外職務。比如,某市财政局黨組受到改組處理後,該市财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所任該市财政局黨組成員職務即自然免職,但其所任該市财政局副局長職務則需另行予以免職處理。
三是自然免職後,地方黨委中系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主官出任的地方黨委常委,在該地方黨委被改組處理後,其所任該地方黨委常委、委員職務即自然免職,但其所任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主官職務不屬于自然免職的範圍。
四是自然免職後,被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中系挂職幹部的,其所任該黨組織及其所屬黨的組織的黨内職務均自然撤銷,但其所任原單位職務不屬于自然免職的範圍。
五是自然免職屬于懲戒性質的處理,應當依照《中國共産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第十一條關于免職處理影響後果的規定予以執行。
黨組織受到解散處理時,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
主要分三種情況處理:一是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并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二是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三是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