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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學條例11 | 對結交、充當政治騙子的處分規定有哪些?

新修訂的《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确增寫了搞投機鑽營,結交政治騙子或者被政治騙子利用,以及黨員充當政治騙子的處分規定。

“政治騙子”一般指通過虛構冒充領導幹部及其親屬、朋友、身邊工作人員,或用有特殊背景的專家教授、學者智囊、“大師”等方式設計身份僞裝,或通過僞造領導幹部圖文影音資料、虛構與領導幹部交往經曆、傳播政治謠言、制造内部信息、假意“牽線搭橋”等方式設計行為包裝,以“提拔重用”“擺案抹案”等政治利益為誘惑騙取他人信任,謀求攫取經濟利益、社會地位等不正當利益的人員。

政治騙子行騙的套路通常是虛構特殊身份背景,散布所謂“内幕消息”,把自己包裝成“有來頭”的神秘人物,故弄玄虛騙取信任,進而騙錢、騙物,甚至插手人事安排、工程項目等。

黨員幹部結交政治騙子、充當政治騙子,主觀目的一般是為了在政治上搞投機鑽營或謀取不正當利益,有的希望搭“天線”跑官要官,有的希望找關系“消災解難”,有的希望插手人事安排、工程項目等,或有其他不良目的,如打探“内部消息”、撈取政治資本等等。

認定黨員幹部結交政治騙子或者被政治騙子利用等搞投機鑽營行為,均要求黨員幹部具有謀取不正當政治利益的動機,主觀上明知其結交的對象系政治騙子,或者根據結交對象的行為表現應當知道其系政治騙子。如果黨員幹部結交政治騙子時間較短,發現被騙後及時終止交往,或者未給政治騙子辦事謀利,情節輕微的,可統籌考慮事實證據、思想态度、悔過表現、查處效果等,不予處分或者免予處分,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予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

認定黨員幹部充當政治騙子行為,要求黨員幹部具有通過插手人事安排、工程項目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動機,且客觀上采取了欺騙的方式,騙得有關人員的誤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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