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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學條例35 | 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違紀數額如何确定?

《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明确規定: “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參與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給予處分。對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與2018年《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相比,2023年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将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由按照“個人所得數額”調整為按照“個人參與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給予處分。作上述修改後,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數額認定規則,與刑法中共同犯罪中各行為人犯罪數額通常以行為人實際參與數額計算的做法實現了貫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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