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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學條例4 | 如何理解和把握以講課費等名義變相送禮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規定?

《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以講課費、課題費、咨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監督執紀工作中理解和把握“以講課費等名義變相送禮”行為,需要注意以下3點:

一是關于“以講課費等名義變相送禮”行為的認定。“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券)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産品等财物”的實質和内容沒有變化,但表面上的形式有所變化,主要表現在:一方面受禮方沒有實際提供講課、課題開發、咨詢等勞務,也就是說“講課、課題開發、咨詢等”不具備真實性,送禮方隻是以講課費、課題費、咨詢費等名義行送禮之實;另一方面受禮方實際提供了講課、課題開發、咨詢等勞務,但從必要性和合理性角度分析判斷,有的确實沒有必要,有的雖有必要但支付的費用明顯超過黨内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有關部門規定的标準,沒有明确的标準的,支付的費用明顯超過市場公允價值。

需要指出的是,依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中央和國家機關舉辦的幹部培訓,授課老師的講課費(稅後)執行以下标準: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500元,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1000元,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學時一般不超過1500元;講課費按實際發生的學時計算,每半天最多按4學時計算;其他人員講課費參照上述标準執行;同時為多班次一并授課的,不重複計算講課費。培訓工作确有需要從異地(含境外)邀請授課老師,路途時間較長的,經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書面批準,講課費可以适當增加。《中央和國家機關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辦法》規定,黨建活動經費支出中的“講課費”标準“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有關标準執行”。《國家藝術基金财務管理辦法》和《國家出版基金财務管理辦法》均規定,國家出版基金規劃管理辦公室、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聘請專家講課所支付的費用,按照每半天稅後不高于3000元的标準執行”。

二是關于“以講課費等名義變相送禮”所涉錢款系公款的,鑒于其行為既符合《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構成,又符合《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關于“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的行為構成,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關于“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的規定,相應應當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追究黨紀責任。

三是關于“以講課費等名義變相送禮”數額,因所涉“講課費、課題費、咨詢費等”費用的支出标準不明确,且市場公允價值難以查明的,如确實明顯超過市場公允價值的,可以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追究送禮方黨紀責任,受禮一方自願退出的收受财物金額可以相應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登記上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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