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學條例2 | 如何理解和把握縱容、默許特定關系人謀取私利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規定?
《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縱容、 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黨員幹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監督執紀工作中理解和把握“縱容、默許特定關系人謀取私利”行為,需要注意以下3點:
一是關于“縱容”和“默許”的界定。其中,“縱容”主要是指黨員幹部對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的行為放任不管,不加制止,任其發展的行為;“默許”主要是指黨員幹部明知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在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雖然沒有明确表示同意,但是暗示許可的行為。不論是“縱容”還是“默許”,前提都是黨員幹部已經了解到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在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否則就不符合《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構成,不能據此追究其黨紀責任。
二是關于“縱容、默許特定關系人謀取私利”行為與《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五十二條關于“家風不正”行為的區分。一方面,兩者适用人員範圍不同。前者适用于黨員幹部,針對的是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而後者适用于黨員領導幹部,針對的是對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另一方面,兩者對有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規行為是否知情要求不同。前者是對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的行為縱容或者默許;而後者是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
三是關于“縱容、默許特定關系人謀取私利”行為中特定關系人因利用黨員幹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而獲取的經濟利益,屬于違紀所得,應當予以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