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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學條例16 | 如何理解和把握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規定?

《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熱衷于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二)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三)脫離實際,不作深入調查研究,搞随意決策、機械執行;(四)違反精文減會有關規定搞文山會海;(五)在督查檢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層層加碼、過度留痕,增加基層工作負擔;(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

監督執紀工作中理解和把握“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需要注意以下5點

一是關于“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的本質特征。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特點是“虛”“浮”,不實事求是。反對形式主義,重在解決作風飄浮、工作不實,文山會海、表面文章,貪圖虛名、弄虛作假等問題;反對官僚主義,重在解決脫離實際、脫離群衆,消極應付、推诿扯皮,作風霸道、迷戀特權等問題。實踐中,除《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二條列舉的情形屬于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的典型表現形式外,《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等條款列舉的情形,隻要符合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的本質特征的,均可認定為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二是關于此次修訂《紀律處分條例》新增的“脫離實際,不作深入調查研究,搞随意決策、機械執行”行為認定。此類行為主要表現為調查研究搞形式、走過場,以緻決策脫離實際,沒有針對性,成為不接地氣的“空中政策”和相互打架的“本位政策”;在政策執行中不注意聽取基層幹部群衆反映,不了解具體落實情況,搞機械執行。

三是關于此次修訂《紀律處分條例》新增的“違反精文減會有關規定搞文山會海”行為認定。此類行為主要表現為沒有做到不發不切實際、内容空洞的文件,不開應景造勢、不解決問題的會議。 

四是關于此次修訂《紀律處分條例》新增的“在督查檢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層層加碼、過度留痕,增加基層工作負擔”行為認定。此類行為主要表現為督查檢查考核等過多過頻,多頭重複要求報材料、填表格,搞“指尖上的形式主義”,以及抓工作簡單機械、工作過度留痕、任務層層加碼。 

五是關于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在紀檢監察文書中的表述問題。一般情況下,如果将違反群衆紀律、工作紀律等問題認定為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應當在紀檢監察文書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中予以單列表述。但如果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将某一問題認定為違反政治紀律,則不宜重複認定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但在彙總“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統計數據時,仍應納入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予以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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