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專欄
一起學條例6 | 如何理解和把握個人搞迷信活動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規定?
發布者 : 黨委宣傳統戰部 發布日期 : 2024-06-15
2023年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參加迷信活動或者個人搞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與2018年《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相比,此次修訂增加規定了“個人搞迷信活動”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規定。
監督執紀工作中理解和把握“個人搞迷信活動”,需要注意以下3點:
一是黨員“個人搞迷信活動”違背了黨員應當是唯物主義者和無神論者的要求。對此,《關于新形勢下黨内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專門強調:“黨員不準搞封建迷信,不準信仰宗教,不準參與邪教,不準縱容和支持宗教極端勢力、民族分裂勢力、暴力恐怖勢力及其活動。”
二是增加規定黨員“個人搞迷信活動”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規定,将使監督執紀更加精準,避免了以往對黨員領導幹部隻是個人偷偷搞迷信活動,卻被認定為“參加迷信活動”的問題。
三是黨員“個人搞迷信活動”與《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組織迷信活動”、第二款規定的“參加迷信活動”相比,後兩者均系多人參與搞迷信活動,其中“組織迷信活動”者具體策劃、領導指揮迷信活動,性質較為嚴重,相應應當給予其撤銷黨内職務以上處分;“參加迷信活動”者則沒有“組織迷信活動”者造成的政治危害大,相應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其中不明真相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确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黨紀處分或者不予黨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