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學條例7 | 如何理解和把握黨員信仰宗教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規定?
2023年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 “對信仰宗教的黨員,應當加強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與2018年《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相比,此次修訂《紀律處分條例》主要是依照黨章第九條第二款關于“黨員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黨的支部應當對他進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應當勸他退黨。勸黨員退黨,應當經支部大會讨論決定,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如被勸告退黨的黨員堅持不退,應當提交支部大會讨論,決定把他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的規定,在“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之前增加了“要求其限期改正”的要求,從而使《紀律處分條例》關于黨員信仰宗教的處置符合黨章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監督執紀工作中理解和把握“黨員信仰宗教”,需要注意以下3點:
一是黨員信仰宗教與黨員應當是唯物主義者和無神論者的情況背道而馳。《關于進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于問題的通知》規定,共産黨員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參加宗教活動。對參加宗教活動的黨員要耐心進行教育,幫助他們樹立正确的世界觀,劃清無神論和有神論的界限,堅定共産主義信念;對堅持不改的要勸其退黨。對那些參與煽動宗教狂熱、支持濫建寺觀教堂的,要嚴肅地進行批評教育,經教育仍不悔改的要開除黨籍。在那些基本上是全民信教的少數民族地區,生活在基層的共産黨員參加某些帶有宗教色彩,屬于民族傳統的群衆性活動問題,按中央有關規定執行。《關于新形勢下黨内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明确要求:“黨員不準搞封建迷信,不準信仰宗教,不準參與邪教,不準縱容和支持宗教極端勢力、民族分裂勢力、暴力恐怖勢力及其活動。”《中國共産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進一步規定,“信仰宗教,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二是認定黨員信仰宗教問題的,既不以黨員參加入教儀式或者取得佛道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證、皈依證等宗教類證件為前提,也不以在持有《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的宗教活動場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為信教群衆進行經常性集體宗教活動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參加過集體宗教活動為前提,而是應當以該黨員背棄共産主義信仰,信仰某一宗教為判定标準。
三是關于黨員參與非法宗教活動問題。黨員參與非法宗教活動,如其自身的行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區分不同情形相應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或者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如其自身的行為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可以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條關于參加迷信活動的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但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應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