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專欄
一起學條例19 | 如何把握受黨内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後處分執行事項變化的新要求?
發布者 : 黨委宣傳統戰部 發布日期 : 2024-07-02
被審查黨員受到黨内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後,在處分影響期内處分執行是依照2023年《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規定予以執行,還是依照2018年《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2015年《紀律處分條例》第九條或者2003年《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予以執行。
實踐中,應當按照以下情形把握:
一是依照2023 年《紀律處分條例》相關規定,給予被審查黨員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的,處分執行應當依照2023年《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規定予以執行,即受處分人在處分影響期内“不得在黨内提拔職務或者進一步使用,也不得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或者進一步使用”。
二是依照2018年《紀律處分條例》、2015年《紀律處分條例》或2003年《紀律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被審查黨員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的,處分執行應當依照當時的規定執行,即“不得在黨内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三是依照曆次《紀律處分條例》相關規定,合并處分後給予黨内嚴重警告處分的,處分執行應當依照新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規定予以執行,即受處分人在處分影響期内“不得在黨内提拔職務或者進一步使用,也不得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或者進一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