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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學條例25 | 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又被發現有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如何追究黨紀責任?

《中國共産黨章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确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複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留黨察看期間,确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複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中國共産黨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和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并由有監督執紀權限的紀律檢查機關履行處分審批程序。”以上3部中央黨内法規中,《中國共産黨章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堅持錯誤不改”與《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中國共産黨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和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涵義完全一緻。所謂“堅持不改”,主要是指堅持原來的錯誤不予改正,繼續犯同類錯誤或者又犯其他嚴重錯誤,已經完全喪失了共産黨員的條件。所謂“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不僅包括在留黨察看期間實施的新的違紀行為,也包括發現違紀黨員在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前沒有交代的其他違紀行為,如上述兩類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則應當基于該違紀行為和受留黨察看處分尚在留黨察看期間這一事實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依照《中國共産黨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和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有監督執紀權限的紀律檢查機關發現其堅持不改,或者發現其有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并由有監督執紀權限的紀律檢查機關依照《中國共産黨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和程序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履行處分審批程序。其中,具有《中國共産黨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和程序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特殊情況之一的,有開除黨籍處分審批權限的黨的組織可以直接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無須召開支部大會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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