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學條例18 | 如何把握留黨察看期滿後恢複黨員權利的條件和程序?
黨章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确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複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留黨察看期間,确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複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中國共産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留黨察看期間确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應當恢複其黨員權利。”《中國共産黨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和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确有悔改表現的,留黨察看期滿後,由其所在黨支部黨員大會讨論形成決議,經基層黨委審議後層報原作出黨紀處分決定的黨組織的下一級黨委(黨組)審議批準。該黨委(黨組)同意按期恢複黨員權利的,作出恢複黨員權利決定并抄告原作出黨紀處分決定的黨組織。基層黨委批準給予黨員留黨察看處分的,恢複黨員權利由該基層黨委批準,恢複黨員權利決定由基層黨委或者基層紀委下達。”
以上4部中央黨内法規對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後恢複黨員權利的條件進行了明确,即留黨察看期間确有悔改表現,且留黨察看期滿。其中《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中國共産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和《中國共産黨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和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留黨察看期間“确有悔改表現的”,與黨章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确已改正錯誤的”涵義完全一緻。
關于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後恢複黨員權利的辦理程序問題,中共中央紀委《關于規範和明确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滿後恢複黨員權利等工作程序的通知》對此作出明确。首先,啟動辦理程序。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滿後恢複黨員權利工作,由所在黨支部在留黨察看期滿後1個月内依職權啟動辦理程序,其中,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滿後,向所在黨支部提交恢複黨員權利書面申請的,黨支部應當在收到該書面申請後5日内啟動辦理程序。其次,由黨支部考察公示與審議。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留黨察看期滿後,所在黨支部應當及時對其在留黨察看期間的現實表現情況進行認真考察,經考察認為其符合恢複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制作《關于拟恢複XXX(受到留黨察看處分黨員) 同志黨員權利的公示》,在所在單位、黨支部(含受處分時所在單位、黨支部)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日;公示期滿後,無異議或者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召開黨支部黨員大會讨論恢複其黨員權利事宜,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得缺席會議,并在會上如實彙報其在留黨察看期間的思想認識、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以及今後打算等方面情況;在黨員大會表決時,本人一般應當回避。然後,由基層黨委層報審批。黨支部黨員大會讨論形成決議後,應當将黨員大會決議等材料層報所在基層黨委;基層黨委經審議,同意按期恢複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層報原作出黨紀處分決定的黨組織的下一級黨委(黨組)審議。最後,由原作出黨紀處分決定的黨組織的下一級黨委(黨組)審議決定。原作出黨紀處分決定的黨組織的下一級黨委(黨組) 經征求有監督執紀權限的紀律檢查機關意見并審議通過後,認為其符合恢複黨員權利條件的,作出《關于恢複XXX(受到留黨察看處分黨員)同志黨員權利的決定》,并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歸入本人檔案、抄告原作出黨紀處分決定的黨組織;但有監督執紀權限的紀律檢查機關在反饋意見時明确告知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有涉嫌違紀問題線索尚未查明的,該黨委(黨組)應當暫緩審議,不得先行作出決定,有監督執紀權限的紀律檢查機關應當在反饋意見之日起6個月内查明情況并通報該黨委(黨組)。需要強調的是,原作出黨紀處分決定的黨組織及其以下黨組織不得僅以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本人未提交前述書面申請為由,認定其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悔改表現;但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本人在留黨察看期間有主動彙報思想、工作和改正錯誤情況,主動提交前述書面申請情形的,所在黨支部在考察時可以作為其是否符合恢複黨員權利條件的重要參考。
此外,《關于規範和明确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滿後恢複黨員權利等工作程序的通知》還對作出留黨察看處分決定的黨的組織與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所在黨支部沒有隸屬關系情況下恢複黨員權利的辦理程序予以明确,即依照《中國共産黨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和程序規定》由相應黨的組織作出留黨察看處分決定的,留黨察看期滿後,參照《中國共産黨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和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由受處分人組織關系所在基層黨委設立的基層紀委依照《中國共産黨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和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所列條件,經所在黨支部黨員大會讨論形成決議,報請基層黨委審議同意後,作出恢複其黨員權利的決定,并抄告原作出黨紀處分決定的黨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