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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加強安全生産巡查督查檢查工作辦法

  近日,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江西省加強安全生産巡查督查檢查工作辦法》,要求各地各部門認真抓好貫徹落實。現将辦法予以公開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安全生産巡查督查檢查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全面壓實黨委政府領導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生産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産工作決策部署和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我省各級安全生産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及其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組織的安全生産巡查、綜合督查工作;各行業主管部門、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業務監管部門)、企業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和參與的安全生産專項檢查、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條 安全生産巡查督查檢查綜合運用現場檢查、查閱資料、聽取彙報、列席會議、個别談話、交流座談、約談督導、問卷調查、反饋意見、警示曝光、受理來信來電等方式開展。

  各級安委辦應當加強對巡查督查檢查工作的統籌協調。各地各有關部門應當強化協作聯動,及時共享信息,按照職責權限督促整改落實和調查處理。

  第四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建立安全生産專家庫,指導督促安全生産網格化管理責任落實,完善行業領域專家、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參與巡查督查檢查工作機制。鼓勵社會公衆通過投訴舉報、網絡監督等方式監督巡查督查檢查工作。

  第五條 巡查督查檢查應當聚焦重點地區、行業領域和生産經營單位,針對突出問題、短闆弱項、痛點難點開展。完善督辦、函告、通報、約談、曝光制度,對發現的問題隐患實行閉環管理,督促責任單位嚴格按照要求整改銷号。嚴禁對巡查督查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一刀切”,嚴禁随意關停生産經營單位、随意頂格處罰。

  第六條 推動生産經營單位通過安全自評、隐患自查、标準化自建等方式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對生産經營單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屬于生産經營單位自查發現且按規定報告的,應當跟蹤督促限期消除;屬于巡查督查檢查發現的,應當按照職責權限交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章 安全生産巡查

  第七條 安全生産巡查由各級安委會組織開展,原則上每2年對下一級黨委政府(含開發區)完成一輪“全覆蓋”安全巡查。

  根據工作需要,可延伸至有關功能區、黨政部門、重點企事業單位。對本級安委會成員單位的安全生産巡查工作,由安委會依照本辦法,根據需要組織開展。

  第八條 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産的重要論述情況;

  (二)貫徹執行安全生産法律法規,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産工作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情況;

  (三)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産責任制、制定實施安全生産“兩個清單”、強化安全生産工作目标考核等情況;

  (四)其他安全生産重要工作部署落實情況。

  第九條 巡查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對被巡查地區或者單位安全生産情況進行摸底分析,收集有關情況及問題線索;

  (二)确定巡查工作方案,進駐被巡查地區或者單位開展工作;

  (三)巡查結束按照程序報批後向被巡查地區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集中反饋;

  (四)發現問題線索移交屬地黨委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調查處理,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由同級安委會挂牌督辦,适時組織“回頭看”,跟蹤督辦整改閉環。

  第十條 巡查結果抄送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同時作為同級黨委綜合考核重要參考。巡查及整改情況以适當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安全生産綜合督查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産綜合督查由各級安委會或者安委辦組織開展,原則上每年組織1次,對安委會成員單位履職情況進行督查。根據工作需要,可采取交叉方式實施,并可延伸至有關地方黨委政府、重點企事業單位。

  第十二條 綜合督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産的重要論述情況;

  (二)貫徹執行安全生産法律法規,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産工作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情況;

  (三)落實“三管三必須”要求、制定實施安全生産權責清單、加強安全生産監管執法、開展“打非治違”等情況;

  (四)其他安全生産重要工作部署落實情況。

  第十三條 綜合督查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對被督查單位或者地區安全生産情況進行摸底分析,收集有關情況以及問題線索;

  (二)印發通知,進駐被督查部門或者地區開展工作。對發現的問題隐患,及時交由屬地黨委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三)綜合督查結束後向被督查部門或者地區反饋情況,向同級安委辦報送綜合督查工作報告;

  (四)安委辦及時跟蹤被督查部門或者地區整改情況,并通過有關部門專項檢查、日常監督檢查等方式開展“回頭看”。

  第十四條 對綜合督查發現的反面典型及問題隐患,以适當形式予以通報曝光。安全生産綜合督查結果作為同級黨委綜合考核重要參考。

第四章 安全生産專項檢查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産專項檢查由各級業務監管部門自行或者聯合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以檢查生産經營單位為主。必要時也可由安委會組織開展,并可延伸至地方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重點行業領域每年至少組織1次,其他行業領域每2年至少組織1次,可采取交叉方式實施或者結合日常監督檢查一并開展。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企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宣教培訓、監督考核、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

  第十六條 專項檢查堅持既管合法又管非法,主要内容聚焦特定範圍、特定時段、特定内容,突出防範遏制重特大事故、“打非治違”和應對區域性、系統性風險,尤其是重要時間節點和重點領域安全生産工作落實情況。

  第十七條 專項檢查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牽頭部門制定通知或者方案,報送同級安委辦;

  (二)開展監督檢查,對發現問題隐患依法依規查處或者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三)檢查結束後形成工作報告,報送同級安委辦;

  (四)牽頭部門應當跟蹤督促發現問題隐患整改情況,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應當抄送屬地黨委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跟蹤督辦。

  第十八條 專項檢查情況納入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業務監管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的年度考核。

第五章 安全生産日常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産日常監督檢查由各級業務監管部門組織開展,以監督檢查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情況為主。鄉鎮(街道)和各類功能區應當根據有關部門的年度安全生産監督檢查計劃,制定本轄區的監督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各級業務監管部門應當合理編制年度安全生産監督檢查計劃,對生産經營單位進行分級分類監管。對一般監管對象,采取“随機抽取檢查對象、随機選派檢查人員”方式進行;對重點監管對象,采取全覆蓋的方式進行。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行政執法聯動響應和協作機制。

  第二十一條 日常監督檢查主要圍繞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責任、培訓、管理、投入、應急等方面,以及執行有關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和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等情況進行。

  第二十二條 日常監督檢查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根據年度安全生産監督檢查計劃,細化明确監督檢查重點内容。

  (二)強化部門間協作配合,嚴格精準開展監督檢查。

  (三)對發現的問題隐患和違法違規行為,業務監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處理,并跟蹤督促整改閉環。行業主管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應當書面記錄并及時将有關情況移交業務監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日常監督檢查結果和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及時通過政府網站、執法信息系統等方式公開。對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

第六章 紀律要求

  第二十四條 各級黨委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切實提高政治站位,積極支持、配合、協助安全生産巡查督查檢查工作,不得阻撓、妨礙、幹擾正常的巡查督查檢查活動,造成不良後果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 嚴格執行有關工作紀律,從嚴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對安全生産巡查督查檢查過程中存在流于形式、敷衍塞責、失職渎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損害群衆利益行為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辦公廳會同省政府辦公廳、省應急廳承擔。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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