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産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近日,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江西省安全生産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要求各地各部門認真抓好貫徹落實。現将辦法予以公開發布。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産的重要論述,進一步壓實安全生産責任,有效防範各類生産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産責任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對安全生産相關工作負有責任的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以及上述部門(單位)的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的責任追究。
其他生産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對安全生産相關工作負有責任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追責問責。
第三條 安全生産責任追究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産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堅持依規依紀依法、實事求是,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權責一緻、錯責相當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以及紀檢監察機關、黨的工作機關、安全生産監管部門等按照權限和職責,分别實施安全生産責任追究。
第五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進行追責問責:
(一)對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産的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學習貫徹不深入、不堅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産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打折扣、做選擇、搞變通,規定任務不落實或者敷衍了事的;
(二)未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産經營必須管安全”規定,履行安全生産法定職責、部門安全生産工作職責的;
(三)未按照要求組織開展各類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
(四)對各級各類安全生産巡查督查檢查通報反饋問題不重視、整改不力、虛假整改的;
(五)對發生的生産安全事故負有責任或者發生事故後未采取應急處置措施或者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産安全事故的;
(六)其他應當追責問責的情形。
第六條 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進行追責問責:
(一)對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産的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學習貫徹不深入、不堅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産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打折扣、做選擇、搞變通,規定任務不落實或者敷衍了事的;
(二)未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産經營必須管安全”規定,履行安全生産工作職責的;
(三)未履行本崗位安全生産工作職責的;
(四)未按要求落實安全生産重點工作的;
(五)未按要求組織開展各類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
(六)對各級各類安全生産巡查督查檢查通報反饋問題不重視、整改不力、虛假整改的;
(七)阻撓、幹涉安全生産監管執法或者事故調查的;
(八)對發生的生産安全事故負有責任或者發生事故後應急處置不力或者組織、參與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産安全事故的;
(九)其他應當追責問責的情形。
第七條 對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的責任追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檢查。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并整改;
(二)通報。責令整改,并在一定範圍内通報;
(三)調整。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提出調整領導班子的建議。
第八條 對負有責任的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的責任追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報。嚴肅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切實整改并在一定範圍内通報;
(二)誡勉。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危害較重,不适宜擔任現職的,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
(四)黨紀政務處分。對失職失責、危害嚴重,應當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五)追究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上述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依據規定合并使用。
第九條 開展安全生産責任追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開展線索收集。各部門在巡查督查檢查中發現或者根據上級部門移交、群衆舉報經核實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情形,需要開展責任追究的,應當及時向有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政府以及紀檢監察機關、黨的工作機關報告,并提請開展責任追究調查。
(二)深入調查核實。有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政府以及紀檢監察機關、黨的工作機關應當成立調查組,及時對收集的線索和材料依規依紀依法進行調查核實。
(三)提出處理建議。經調查核實後,調查組應當集體讨論,形成調查報告,提出處理建議和依據。
(四)作出處理決定。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按幹部管理權限将相關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依規依紀依法開展追責問責工作。
第十條 嚴格落實安全生産“一票否決”制,對因發生生産安全事故被追究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幹部,在相關規定時限内,取消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資格,不得晉升職務、級别或者重用任職。凡出現安全生産工作“一票否決”情形的,有關責任單位當年不得評為綜合性先進單位,其班子成員不得評為先進個人;黨政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一年内不得評先評優,不得提拔重用。
第十一條 黨政領導幹部對發生生産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且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是否已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格追究其責任。
第十二條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一)事故應急救援、善後處置工作不力導緻生産安全事故人員傷亡或者經濟損失擴大的;
(二)對安全生産工作不力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
(三)在接受追責問責調查和處理中,不如實報告情況,敷衍塞責、推卸責任,或者唆使、默許有關部門和人員弄虛作假的;
(四)采取隐匿、僞造、銷毀證據或者串供等手段,逃避、對抗事故調查的;
(五)其他應當從重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十三條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追究責任:
(一)主動采取補救措施、積極開展善後處置,減少生産安全事故損失或者挽回社會不良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追責問責調查,且主動承擔責任的;
(三)安全生産隐患尤其是重大事故隐患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
(四)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十四條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範圍内發生生産安全事故,經查實已經全面履行安全生産職責,并全面落實黨委和政府有關工作部署的;
(二)按照黨中央關于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有關規定可以免予追責問責的。
第十五條 責任追究結果應當及時向被追究責任的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所在黨組織、單位宣布,并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通報。
第十六條 贛江新區、開發區等各類園區安全生産責任追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适用本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辦公廳會同省政府辦公廳、省應急廳承擔。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