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xgk 發布日期:2022-10-24
江西旅遊商貿職業學院學生資助金
評定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校長勵志獎學金、學費減免、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學校學生資助項目的申請、評定及資金發放工作,完善我校學生資助工作體系,确保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贛府發〔2007〕20号)等相關文件要求,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堅持“立德樹人”宗旨,着力培養受助學生自立自強、誠實守信、知恩感恩、勇于擔當的良好品質,積極構建我校物質幫助、道德浸潤、能力拓展、精神激勵有效融合的資助育人長效機制。引導困難學生申請物質資助的同時積極參加能力拓展活動,激勵他們勤奮學習、努力提升個人綜合能力。
第三條 為落實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要求,充分發揮獲得校長勵志獎學金、一檔學費減免學生在困難學生中的榜樣作用,按照中職(含技校)和高職以上(含職教本科)兩個類别建立涵蓋學生在校期間學習、生活、專業競賽、社會實踐和道德風尚等方面的綜合考評體系,并提前報送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四條 學校學生資助經費标準為上年度學校事業收入的5%,由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編制年度學生資助經費預算,科學規範設定資助項目及具體名額。
第五條 申請學校學生資助項目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樂于助人,道德品質優良;
(五)全日制學籍在校職教本科、三年制高職、五年制高職和技校學生中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以下簡稱“在校困難學生”)。
申請學校學生資助項目時,在符合基本條件前提下,學生還應滿足所申請資助項目的具體條件。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工作(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指導學校學生資助項目的評定工作,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學校學生資助項目評定的組織和報送工作,學校财務處負責相關資助項目資金的及時發放。
第三章 獎學金資助評定
第七條 學校設立校長勵志獎學金、企業獎學金、校友獎學金等獎學金資助項目,用于獎勵特别優秀的在校困難學生。其中企業獎學金、校友獎學金具體評審标準及流程由學生工作部(處)和設立獎學金的單位、個人協商後另行制定。
第八條 校長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二年級以上在校困難學生中的特别優秀學生,獎勵标準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九條 校長勵志獎學金的申請時間為每年10月份左右。為确保校長勵志獎學金在評選困難學生中優秀分子的标杆作用,同時擴大獎勵資助的覆蓋面,二級學院在綜合考評時,應對在同一年度已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設定一定的預扣除分值基數。
第十條 學生申請校長勵志獎學金時,應符合上學年度已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且學習成績、道德風尚、專業技能、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表現特别優秀,起模範帶頭作用。
(一)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以認為表現特别優秀:
1.上學年度獲得國家級及以上獎項或者榮譽;
2.上學年度獲得省級獎項或者榮譽,且學科成績無不及格情況;
3.上學年度學科成績均不低于70分,且綜合素質測評成績和必修課程學科成績總分排名均位于全班前50%,同時滿足在專業技能、創新能力、社會實踐等方面獲得校級獎項(不含學業優勝獎),或者因道德風尚突出事迹受到校級表彰;
4.上學年度學科成績均不低于70分,且綜合素質測評成績和必修課程學科成績總分排名均位于全班前30%,同時滿足在專業技能、創新能力等方面獲得學院獎項,或者擔任班幹、學幹一年以上且在班級中起模範帶頭作用。
(二)各二級學院綜合考評體系應按照本條第(一)款第1項至第4項的順序從高到低設置相應量化分值。
第十一條 凡在上學年度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校長勵志獎學金申請資格。
(一)上學年第二課堂學期積分未修滿12分;
(二)有違反校規校紀或社會公德受到通報批評、紀律處分者;
(三)隐瞞家庭經濟情況者,或者在校期間有較嚴重不合理開支情況者;
(四)有不誠信行為記錄者。
第十二條 校長勵志獎學金具體申請及評審程序如下:
(一)學生申請校長勵志獎學金時,應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上學年全班學科成績詳單、必修課程學科成績總表(含學年排名)、綜合素質測評成績總表(含學年排名)和第二課堂個人成績單等材料,經班級民主評議和班級公示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時推薦參加二級學院初評。
(二)各二級學院按照不低于分配名額120%的标準對班級推薦的候選學生進行差額初評,将初評名單在學院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時推薦參加學校評審。
(三)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各二級學院推薦的申請材料進行複核,經學校學生資助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和學校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和校長辦公審核通過後,向獲獎學生發放獎金并頒發學校“校長勵志獎學金”榮譽證書。
第四章 學費減免資助評定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費減免資助項目,用于解決或緩解在校困難學生的學費壓力。其中一檔學費減免的标準為學年學費的全部,減免最高金額為8000元;二檔學費減免的标準為學年學費的一半,減免最高金額為4000元。
第十四條 學費減免的申請時間為每年5月份左右。同一學年度内,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或校長勵志獎學金任一項獎勵性資助的學生,不能同時申請一檔學費減免。
第十五條 學費減免申請對象為除畢業生以外的在校困難學生,并且符合以下具體條件:
(一)上年度綜合素質測評成績和必修課程學科成績總分排名均位于全班前50%,且學科成績無不及格情況、第二課堂成績不低于12分,可以申請學費減免。
(二)申請一檔學費減免的學生,上年度綜合考評量化得分排名不得低于本學院全體學費減免申請學生前60%,具體量化标準由二級學院綜合考評體系予以明确。
(三)列入二級學院困難學生幫扶活動計劃名單的學生,經二級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推薦和學生工作部(處)同意,可以适當降低學費減免評審标準。
第十六條 凡在上年度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學費減免申請資格。
(一)有違反校規校紀或社會公德受到通報批評、紀律處分者;
(二)隐瞞家庭經濟實際情況者,或者有使用價格超過4000元手機等不合理開支者;
(三)有不誠信行為記錄者。
第十七條 學費減免具體申請及評審程序如下:
(一)學生申請學費減免時,應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上年度全班學科成績詳單、必修課程學科成績總表(含學年排名)、綜合素質測評成績總表(含學年排名)和第二課堂個人成績單等材料,經班級民主評議并将評議名單在班級公示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時推薦參加二級學院評審。
(二)各二級學院對班級推薦的申請材料進行差額評審,将評審名單在學院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時推薦報送學校審核。
(三)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各二級學院報送的評審材料進行審核,将審核名單在學校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并經學校批準後,由學校财務處辦理學費減免相關手續。
第五章 學校助學金資助評定
第十八條 學校助學金資助标準為每生每年1000元,申請時間為每年5月份左右,用于補貼在校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
第十九條 學校助學金申請對象為在校困難學生,并且符合以下具體條件:
(一)上年度所有課程學科成績無不及格情況。
(二)列入二級學院困難學生幫扶活動計劃名單的學生,經二級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推薦和學生工作部(處)同意,可以适當放寬條件申請學校助學金。
第二十條 凡在上年度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學校助學金申請資格。
(一)有違反校規校紀或社會公德受到通報批評、紀律處分者;
(二)隐瞞家庭經濟實際情況者;
(三)有不誠信行為記錄者。
第二十一條 學校助學金具體申請及評審程序如下:
(一)學生申請學校助學金時,應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上年度個人成績詳單等材料,經班級民主評議推薦,班級公示3個工作日無異議時報送二級學院初審。
(二)各二級學院對班級報送的材料進行初審,并将初審名單在學院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報送學校複核。
(三)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各二級學院報送的材料進行複核,并将複核名單在全校範圍内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并經學校批準後,向學生發放學校助學金。
第六章 特殊困難補助評定
第二十二條 學校設立家庭臨時困難補助、技能與學曆提升補助、幫扶縣困難學生補助、走訪貧困生慰問金、臨時生活補貼、貧困新生入學“愛心包裹”資助和貧困新生“冬季送溫暖”資助等特殊困難補助項目,用于緩解在校困難學生的學習和生活壓力。
第二十三條 家庭臨時困難補助資助标準為每生5000元,用于學生因突發因素導緻家庭經濟困難時在校期間的生活困難。
(一)突發因素主要包括學生本人、父母及未成年兄弟姐妹發生癌症等重大疾病、或者發生重大災情等情況,學生發生上述突發情況時,輔導員應根據學生的申請及時開展家庭經濟困難認定工作。
(二)家庭臨時困難補助具體申請及評定程序如下:
1.學生向輔導員提交家庭臨時困難補助的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并向二級學院提交申請家庭臨時困難補助的情況說明。
2.經二級學院黨政聯席會讨論通過後,将申請報告、會議紀錄複印件、情況說明及學生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3.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二級學院報送的材料進行複核,經學校學生資助評審委員會評定和學校批準後,及時向學生發放家庭突發困難補助。
第二十四條 技能與學曆提升補助标準分為一檔和二檔,每年發放一至兩次,其中一檔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每生1000元。
(一)技能與學曆提升補助用于激勵在校困難學生中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和孤兒學生積極提升個人技能。
(二)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建立技能與學曆提升補助動态清單,科學設立技能與學曆提升補助的檔次及具體資助标準,每年定期在全校公布清單内容。
(三)技能與學曆提升補助具體申請及評定程序如下:
1. 學生參加動态清單中的技能考試時,向輔導員提交有效成績單或證書掃描件,發放一檔技能與學曆提升補助;向輔導員提交繳納報考費用憑證,發放二檔技能與學曆提升補助。
2.參加專升本考試的學生,向輔導員提交繳納報考費用憑證,發放二檔技能與學曆提升補助。
第二十五條 幫扶縣困難學生補助資助标準為每生每年5000元,用于落實上級部門幫扶區域精準資助政策。
(一)幫扶縣困難學生補助的申請對象在校困難學生中的宜春市萬載縣、銅鼓縣和贛州市尋烏縣、安遠縣家庭經濟特别困難的學生。
(二)幫扶縣困難學生補助具體申請及評定程序如下:
1.學生向輔導員提出幫扶縣困難學生補助的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并向二級學院提交申請幫扶縣困難學生補助的情況說明。
2.經二級學院黨政聯席會讨論通過後,将申請報告、會議紀錄複印件、情況說明及學生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3.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二級學院報送的材料進行複核,并經學校學生資助評審委員會評定和學校批準後,及時向學生發放幫扶縣困難學生補助。
第二十六條 走訪貧困生慰問金金額最高不超過每生1000元,用于寒暑假走訪慰問困難學生家庭,走訪對象由學校根據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選定。
(一)學校鼓勵二級學院院長(副院長)、黨員老師和專業課程教師積極參加學校寒(暑)假走訪慰問困難學生家庭活動。
(二)走訪貧困生慰問金具體申請及選定程序如下:
1.學生向輔導員提出走訪貧困生慰問金的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對家庭成員及家庭經濟情況進行詳細說明,并提供家庭住房照片等相關佐證材料。輔導員核實情況屬實後,向二級學院提交走訪貧困生慰問金申請報告并附上學生申請材料。
2.二級學院根據申請學生的家庭經濟情況,結合本學院困難學生幫扶活動計劃和走訪規劃内容,合理安排本年度走訪困難學生名單,并按要求将材料報送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3.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學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從各二級學院報送的名單選定走訪對象,經學校批準後,由走訪工作人員在走訪現場向學生家庭發放走訪貧困生慰問金和慰問品。
第二十七條 臨時生活補貼标準及發放對象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另行通知。
第二十八條 學校設立貧困新生入學“愛心包裹”資助、貧困新生“冬季送溫暖”資助,通過發放實物方式緩解在校困難學生的生活壓力,
第二十九條 各二級學院應在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指導下,開展形式多樣的精神資助活動,有計劃地面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開展内容豐富的思想和勵志教育活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實施辦法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上級部門有新的政策調整時,從其規定;學校此前相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