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xgk 發布日期:2022-10-24
江西旅遊商貿職業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校勤工助學崗位的聘任、培訓和管理工作,培養學生自強自立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保障學生勤工助學期間的合法權益,促進我校勤工助學工作健康、有序開展,根據教育部、财政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精神,結合我校勤工助學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勤工助學是指學生在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統一組織下,利用課餘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學校其他部門或個人未經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打工或以勤工助學名義進行各種赢利性活動。
學生私自在校内外兼職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三條 勤工助學工作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提高學生綜合素質的有效途徑,是實現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在勤工助學期間,學校應加強學生的思想教育,培養學生熱愛勞動、自強不息、創新創業的奮鬥精神,增強學生綜合素質,充分發揮勤工助學的育人功能。
第四條 勤工助學工作必須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在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按照“遵紀守法、學有餘力、自願申請、信息公開、競争上崗、扶困優先”的原則健康、有序開展。對少數民族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應尊重其風俗習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在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勤工助學崗位的設立、招聘、培訓、考核、酬金發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學校各相關部門在勤工助學崗位設置等方面應該給予大力支持,為學生勤工助學工作提供指導、服務和保障。
第七條 各二級學院學生資助工作小組全面統籌本學院參加勤工助學學生的管理工作,負責勤工助學政策宣傳和教育工作,引導學生樹立正确的勞動觀,組織學生積極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三章 勤工助學崗位設置
第八條 校内勤工助學崗位設置以校内教學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學校公共服務等為主。
第九條 勤工助學崗位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的工作崗位。
為保證學生不因參加勤工助學而影響學習,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
第十條 勤工助學崗位設置部門(以下簡稱“崗位設置部門”)根據本部門在崗人員滿負荷工作之外的突擊性、臨時性或固定性工作需要,填寫《勤工助學固定崗位設置申請表》(附件1),向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交設置勤工助學固定崗位的申請。
第十一條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崗位設置部門申請的勤工助學崗位進行審核,編制學年度勤工助學固定崗位計劃,經學校學生工作處審核後報請分管學生資助工作校領導批準。
第十二條 按照崗位設置部門、辦公室或工作内容等标準,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勤工助學固定崗位實行分組管理,每組崗位指定一名指導老師(以下簡稱“指導老師”)。
第十三條 因臨時任務需要設置勤工助學臨時崗位時,由崗位設置部門提交申請報告并報請分管部門校領導和分管學生資助工作校領導批準。
第十四條 指導老師在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統一組織下,協助完成勤工助學崗位的公開招聘、崗位培訓、日常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四章 勤工助學崗位招聘
第十五條 申請參加勤工助學的對象是我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即困難生庫中的學生),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特别困難的學生。
第十六條 申請勤工助學學生須具備的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二)自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三)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
(五)生活儉樸,無抽煙、酗酒、高檔消費等鋪張浪費現象;
(六)身體健康,能勝任勤工助學崗位工作。
第十七條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校園發布招聘公告,具體招聘流程如下:
(一)申請參加勤工助學崗位的學生填寫《勤工助學申請表》(附件2),經輔導員簽署意見後,由二級學院進行資格審查。
(二)通過資格審查的學生按照招聘公告要求參加公開招聘活動,面試合格後由崗位設置部門簽署聘用意見并上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三)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通過後,對學生進行崗前培訓,培訓考核合格的學生方可上崗。
第十八條 《勤工助學申請表》一式三份,經學校審核後視為勤工助學崗位聘用協議,由學生本人、崗位設置部門和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各存一份。
第五章 勤工助學崗位管理
第十九條 勤工助學崗位一經确認,一人一崗。聘用期間,學生原則上不允許辭職、換崗,嚴禁出現一人多崗、多人一崗、攤分勤工助學酬金等情形。
第二十條 指導老師統籌本組勤工助學學生的工作安排,結合學生課表安排和工作需要,确定勤工助學具體上崗時間,按照要求對勤工助學學生進行日常教育管理。
學生請假或調休時,應通過文字方式提前申請并經指導老師批準。
第二十一條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從各組勤工助學學生中選取人員集中完成臨時性或公益性工作。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勤工助學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勤工助學資格。
(一)崗位培訓缺勤,或月考核不合格;
(二)出現遲到、早退、曠工、工作失誤造成不良後果、洩露工作機密等違反工作紀律的情形;
(三)與教職工或其他學生攤分勤工助學酬金;
(四)列入不誠信行為登記名單;
(五)出現曠課、晚歸、使用大功率電器、打架等情形,或因違反校紀校規受到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 出現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時,指導老師可以申請取消學生勤工助學崗位資格;出現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時,輔導員可以提交取消學生勤工助學崗位資格的書面報告,經二級學院同意後上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
對違反勤工助學相關規定的學生,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按程序取消學生勤工助學資格。取消勤工助學資格的學生,給予勤工助學崗位辭退處理。
第二十四條 勤工助學學生因學無餘力、身體狀況等原因不能勝任勤工助學崗位工作時,可以向指導老師提交書面辭職申請。
第二十五條 勤工助學學生辭職或被辭退時,指導老師應填寫《勤工助學崗人員變更申請表》(附件3),上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學生辭職或被辭退時,自離崗之日起停發其崗位酬金。
審核結果應書面告知學生本人并聽取其陳述,學生對辭退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學校學生工作處申訴。
第二十六條 學生辭職或被辭退時,所空缺的勤工助學崗位由指導老師從勤工助學崗位備用人選中擇優推薦并上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
第二十七條 為确保勤工助學崗位工作的平穩過渡,統一設定勤工助學崗位工作交接期間。原則上交接時間為離崗後的一周内,具體時間由指導老師規定。
工作交接期間,原崗位人員(含辭職、被辭退情形)和變更後人員均應遵守勤工助學工作紀律,原崗位人員按要求完成工作交接任務後,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核發其離崗前崗位酬金。
第二十八條 勤工助學崗位培訓分為崗前培訓和崗中培訓兩個方面,崗前培訓主要内容包括勤工助學管理規定、工作紀律等方面;崗中培訓主要内容包括提升服務意識、創新意識、綜合素質等方面。
第二十九條 各二級學院應加強本學院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對學生違反勤工助學工作紀律情況及時進行思想教育,違反校紀校規的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 學生在勤工助學期間,崗位設置部門要加強學生的安全管理。如發生意外事故,由指導老師及時與學生所在二級學院、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聯系并共同協調處理。
勤工助學期間學生因個人原因損壞公共财物,由學生本人負責賠償。
第三十一條 指導老師按月填寫《勤工助學崗位月考核表》(附件4),經崗位設置部門領導審核後于次月5日前将表格上交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三十二條 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學校學生工作處按學期予以表彰并頒發榮譽證書。
第六章 勤工助學酬金标準及支付
第三十三條 學校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主要來源為學校學生資助經費,由學校财務處建賬管理,用于支付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勞動報酬。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制定校内勤工助學崗位的勞動報酬,并負責酬金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固定崗位根據工時長度、工作強度、工作難易程度等标準按月計酬。以每月40個工時的酬金原則上不低于學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制定的最低工資标準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為計酬基準,可适當上下浮動。
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每小時酬金可參照學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标準合理确定,原則上不低于每小時12元。
第三十五條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勤工助學崗位和月考核情況,統一制定勤工助學酬金發放單,報請分管學生工作、财務工作校領導審批後由财務處按月發放。
每月15日左右通過銀行卡發放上個月的勤工助學固定崗位酬金,臨時崗位在完成特定工作後的第二個月15日左右發放。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