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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旅遊商貿職業學院畢業生就業工作管理辦法

作者:xxgk    發布日期:2021-10-27     



江西旅遊商貿職業學院畢業生

就業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生就業工作根據《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高校畢業生有為國家服務的義務。要鼓勵和引導畢業生到城鄉基層、中西部地區、艱苦邊遠地區和中小微企業就業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第三條 學生就業工作要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因民族、種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和殘疾與否而受歧視嚴格執行教育部關于就業工作的四不準三嚴禁規定,維護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各方權益。

第四條 本管理辦法适用于江西旅遊商貿職業學院全體按照學校招生計劃招收的具有學籍的各類各級學曆學生。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分工

第五條 學生就業工作實行學校黨政統一領導,校院兩級管理。以激發二級學院活力和創新力為核心,以目标管理為導向,以績效考核為重點,充分調動二級學院就業工作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提升學校就業工作整體水平。

第六條 學校産教融合處(就業指導中心)作為學校就業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全校學生就業工作;二級學院是就業工作的主體和具體實施單位,全面負責本院學生的就業指導、服務、管理工作,需配備學生就業工作相關工作人員。

第七條 學校成立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由學校黨委書記、校長任組長,分管就業工作校領導任副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和二級學院黨政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産教融合處(就業指導中心),主任由産教融合處(就業指導中心)負責人兼任。

學校就業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一)全面負責學校的就業工作的領導、組織、指導、服務、管理工作。

(二)貫徹落實國家和各級主管部門重大決策和有關政策及工作細則,統籌協調和研究解決就業工作的重大問題。

(三)研究審議就業工作方案有關事項,督促檢查各方面工作落實情況。

(四)審定就業工作相關政策、制度文件。

(五)負責就業工作師資隊伍和管理隊伍建設,加強考核與宣傳工作。

産教融合處(就業指導中心)就業工作主要職責

(一)産教融合處(就業指導中心)作為學校就業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全校學生就業工作,為二級學院就業工作提供指導和服務并開展督查、考核、評比、表彰工作。産教融合處(就業指導中心)的基本職責是:指導、服務、協調、監督。職能由過程管理向目标管理轉變、從事務管理向服務管理轉變。

(二)建立健全就業工作管理體制和機制,完善就業工作制度體系。

(三)負責制定全校就業工作年度計劃,制定就業工作考核目标,對二級學院就業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和總結考核。

拓寬各類就業渠道,培育就業市場,收集、整理并發布就業崗位信息;加強與行業協會、地區人事部門、創業園區和社會公共職介機構的合作,建立畢業生就業實踐基地;牽頭舉辦綜合性大型就業洽談會,指導學院舉辦行業類招聘會,為用人單位來校招聘提供支持和服務。

(五)建立并完善學校用人單位數據庫,加強數據庫動态管理,确保數據常更常新。

)做好畢業生的就業統計工作,指導各學院做好畢業生資格審查、畢業生生源上報和畢業生就業進展上報工作,向上級報送學校各類就業相關信息數據。

)負責畢業生《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審核及畢業生報到證打印、改派、發放工作。

)做好就業信息化建設工作,維護就業信息網、就業微信公衆号日常運行。

)做好就業困難生幫扶工作,建立和完善校級就業困難生幫扶機制。

(十)指導學院做好畢業生文明離校工作。

(十)做好畢業生就業工作總結,并組織開展畢業生就業工作調研,建立畢業生就業信息反饋系統,及時反饋社會對我校辦學和人才培養的意見及建議。

(十)做好學校就業相關評獎評優工作。

(十指導學院規範管理畢業生檔案,組織轉遞畢業生檔案相關工作。

(十)完成上級主管單位或校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各二級學院成立以院長為組長的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構建院長負總責親自抓、總支書記協助抓、就業幹事輔導員具體抓、專業教師齊參與的就業工作格局。二級學院在就業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二級學院是就業工作的主體,在學校産教融合處(就業指導中心)的指導下,負責本院畢業生就業指導、管理和服務工作,完成學校就業工作考核指标。

(二)建立健全學院就業工作管理體制和機制,完善學院就業工作制度體系制定學院就業工作年度計劃。

(三)負責本院畢業生就業思想教育工作和政策宣傳工作,了解和掌握本院畢業生的思想情況,确保畢業生思想穩定。指導畢業生辦理相關就業手續,做好相關審核工作。

(四)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職業生涯發展教育活動,提供職業生涯咨詢服務。負責開展本院就業工作相關科研項目,結合學院實際情況,推進特色建設。

(五)做好本院畢業生基層就業留贛就業工作,完成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等項目的組織報名工作。鼓勵學生自主創業,做好相關指導服務工作。

(六)聯絡走訪用人單位,針對本院專業設置及畢業生整體情況,挖掘就業資源,積極舉辦學院行業類招聘會,協助産教融合處(就業指導中心)做好綜合性大型就業市場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本院畢業生參加各類就業招聘會。

(七)負責建立并完善本院用人單位數據庫,對用人單位資源進行管理,指派專人聯絡企業,完善校企對接制度。

(八)負責本院畢業生就業資格審查工作,并向産教融合處(就業指導中心)提供畢業生的詳細資料。負責本院畢業生就業進展調查統計和生源信息管理工作,确保統計情況的準确真實,按要求報送畢業生畢業去向憑證材料。

(九)負責指導本院畢業生制作簡曆、填寫《畢業生推薦表》(以下簡稱《推薦表》)及《畢業生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負責本院畢業生的就業推薦和《協議書》的登記工作及報到證派發工作。

(十)負責本院就業工作信息化建設,利用各類信息平台做好就業工作。

(十一)負責建立本院全程就業幫扶體系,特别關注家庭經濟困難、就業困難、殘疾畢業生和少數民族畢業生的就業問題,建立就業困難生數據庫,全力保障困難群體畢業生就業。

(十二)負責做好本院畢業生文明離校和畢業典禮相關工作。

(十三)做好本院就業工作總結,對本院畢業生的工作表現進行追蹤調查,及時總結分析社會對本院各專業辦學的意見和建議,積極推進教育教學改革。

(十四)做好本院就業相關評獎評優工作,制定評選細則。

(十五)負責管理本院畢業生檔案,指導畢業生完成離校及戶檔轉移手續。

(十六)完成各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畢業生的權利與義務

十一 畢業生在國家就業方針、政策指導下享有平等就業、自主擇業的權利,有為國家需要服務的義務。

第十 畢業生應認真學習國家就業政策,樹立正确的就業觀念,适應形勢,理性擇業,正确處理國家利益和個人發展的關系,提高專業實踐能力、就業和創業能力,積極參加學校舉辦的就業教育指導活動。

第十 做好個人職業生涯發展規劃。按時填寫《推薦表》和《登記表》及時報送《協議書》,認真準備簡曆和其他求職資料。

第十 畢業生應積極主動就業,通過校内外各種渠道主動獲取就業信息,積極參加校園招聘活動和社會組織的各類人才招聘會等,詳細了解用人單位,如實介紹自己,自覺維護學校聲譽,做到誠信就業、文明就業。

第十 遵守校紀校規,做到文明離校,離校前主動完成所有離校及戶檔轉移手續。

第十 畢業生離校後,應積極配合學校和各二級學院做好就業數據統計和調研等信息反饋相關事宜。

第四章 就業指導和畢業鑒定

第十條 就業指導是學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幫助學生了解國家的就業方針政策、樹立正确的擇業觀念,保障畢業生順利就業的有效手段。

第十條 就業指導的重點是進行學生就業法規、國家和地方形勢與政策的宣傳,開展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擇業觀和職業道德觀教育,以及求職擇業技巧的訓練。

第十條 畢業生就業指導要理論聯系實際,注重實效,可采取授課、報告、講座、咨詢或出版就業專刊等各種形式。

二十相關教學單位要組織開展好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就業指導,注重教學效果,加強課程體系建設。

二十一條 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的要求,實事求是地對畢業生做出組織鑒定。

二十二條 學生畢業鑒定主要包括畢業生在校期間德、智、體等各方面的基本情況。各學院要認真組織,堅持公開、民主、客觀、公正,全面準确地反映畢業生的情況。

章 就業市場管理

二十三條 畢業生就業市場是落實畢業生就業單位的重要方式,要在國家就業方針、政策指導下,有組織、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二十四條 畢業生就業市場不得以盈利為目的不得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在校内舉行的各類招聘活動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實施,并向産教融合處(就業指導中心)報備

二十五條 畢業生就業市場的形式主要有:學校舉辦的大型就業洽談會;各學院舉辦的二級就業招聘會、行業類專場招聘;國家、省市、地區有關部門舉辦的其他招聘會和網上雙選會。

第二十條 畢業生自願參加招聘會。洽談達成意向,要向用人單位提供校院兩級鑒證的畢業生《推薦表》。

第二十條 校院兩級應及時向學生公布所有用人單位的需求信息。

章 《推薦表》、《登記表》和《協議書》的管理

第二十條 《推薦表》是畢業生求職應聘的推薦材料,每位畢業生一份,由學院審核并填寫在校表現,在規定時間内到校産教融合處(就業指導中心)鑒證。

第二十 《登記表》是由江西省教育廳統一印制的具有規範格式的畢業生信息表格。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發放,由學校管理、存檔,由畢業生本人和校方分别填寫相關内容,全面并客觀記錄、評價畢業生在校學習及行為表現,作為畢業生本人個人材料歸入畢業生個人檔案。

三十 《協議書》由學生本人從江西省教育廳江西微就業微信公衆号下載。《協議書》一式份,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各執一聯。

三十一條 《協議書》是明确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是畢業生落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接收畢業生以及學校制定畢業生就業方案的依據。

三十二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通過雙向選擇簽訂《協議書》。《協議書》要明确雙方的責任、義務與權利,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違約,違約方須承擔違約責任。

三十三條 《推薦表》、《協議書》原則上不補發,若确是損壞和遺失,則需寫明詳細原因及經過,經學院核查、學校就業指導中心同意後方可領取新的《推薦表》、《協議書》。

第三十條 畢業生所持《協議書》不得轉讓他人。

第三十條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書》後由學校鑒證。

章 畢業派遣及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學校根據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有效《協議書》,編制就業方案,報江西省高等院校畢業生就業工作辦公室審批,經批準後方可實施。

第三十條 凡經上級主管部門辦理了就業報到證的畢業生,須在規定時間内報到,逾期不報到者違約責任自負。

第三十條 畢業生畢業離校後,可以憑借調檔函調檔。沒有調檔函的則由學校統一機要件方式轉遞至生源地就業部門,不得交由本人自帶。

第三十條 畢業生不得就業到崗為由違反學校其它管理規定,違者學校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八章 違反規定的處理

四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就業工作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給予相應處分

(一)不按時間和要求報送生源信息、就業進展和畢業去向憑證等重要信息,影響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整體進展的;

(二)為畢業生提供就業鑒定材料不真實,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或損害學校聲譽的;

(三)其他違反畢業生就業工作規定的。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 本管理辦法在實施過程中,上級主管單位頒布新的政策規定,按新政策規定執行。

第四十 本管理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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