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安局關于進一步依法規範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的通告
作者:admin 發布日期:2012-09-21
為切實維護我市社會和諧穩定,保障廣大公民的生命和财産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南昌市實施<中國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若幹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公民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向南昌市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獲得許可。經許可後,必須按照許可的目的、方式、标語、口号、起止時間、地點、指定路線和區域及其他事項進行。
二、凡經公安機關許可的集會遊行示威活動,必須在指定的路線和區域内進行,并聽從公安民警的指揮和引導。我市中心城區商貿設施集中、人員密集、重要國家機關較多、一些重大基礎設施建設正在進行,特别是八一廣場、中山路、勝利路、陽明路、北京西路、八一大橋、八一大道等區域人員衆多、車流量大,不宜舉行大型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三、嚴禁未經許可舉行任何形式的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法律規定不需要申請許可的除外;嚴禁利用手機短信、互聯網、微博或者其他方式組織、鼓動舉行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四、公民應當堅守文明法治的底線,冷靜理智、合法有序地表達自己的情感,自覺維護社會秩序。絕不允許實施打砸搶燒以及其他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凡違反本通告行為,不聽制止的,公安機關有權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機關有權采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予以拘留。對于集會、遊行、示威中借機進行打砸搶燒等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将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日